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鍋爐的水處理是保證鍋爐安全、經濟運行的重要環節,是防止鍋爐事故、節約燃料和促進生產的重要措施。
在天然水中通常含有三種雜質:懸浮雜質泥沙、油污等、膠體雜質鐵、鋁、硅的氫氧化物等及溶解雜質溶解氣體和溶解鹽類等。這些雜質可以使鍋爐產生水垢和水渣、腐蝕鍋爐的金屬表面、引起鍋水發泡、汽水共騰、蒸汽帶水、污染蒸汽,有時還可使過熱器沉鹽結垢,造成過熱爆管。 特別是水垢的形成,不但浪費燃燒、損壞受熱面;還能破壞水循環,縮短鍋爐的使用壽命。在鍋爐中形成水垢的原因是水在加熱過程中,某些鈣、鎂鹽發生化學反應生成難溶物質析出;且這些鈣、鎂鹽的溶解度隨水溫升高而下降,達到飽和濃度后析出;鍋爐水不斷蒸發濃縮后,難溶鹽類形成沉淀。
水質指標是表示水的質量好壞的技術指標,根據用水要求和雜質的特性制定。鍋爐用水的水質指標主要有:
懸浮物:在規定試驗條件下,將水過濾分離得到的不溶于水的物質的含量。
含鹽量:溶于水中全部鹽類的總含量;常用溶解固形物含量代。
硬度:水中溶解的鈣鎂鹽的總含量。硬度又有暫時硬度和硬度之分。暫時硬度是水中鈣鎂的重碳酸鹽含量。硬度是水中非碳酸鹽硬度,包括鈣、鎂的硫酸鹽和氯化物等 。
PH值:水中氫離子含量的負對數。
堿度:水中由于離解或者水解而使氫氧根濃度增加的物質總含量;
相對堿度:鍋水中所含氫氧根堿度與含鹽量的比值。
工業上根據硬度將水分為軟水硬度在8度以下的水,每升水中含10mg的氧化鈣為1度、中等硬水硬度在8~16之間、硬水硬度在16~28之間和超硬水硬度大于28度等四類。
水質標準是水質指標要求達到的合格范圍,由鍋爐蒸發量、工作壓力、蒸汽溫度、水處理工藝等多方面情況制定。我國低壓鍋爐水質標準對水質指標的規定如下表所示:
表11.1:低壓鍋爐水質標準對水質指標的規定
水處理方式 |
鍋內加藥處理 |
鍋外水或化學處理 |
懸浮物含量 |
<20mg/L |
<5mg/L |
給水總硬度 |
<=3.5me/L(毫克當量/升) |
<=0.03me/L |
總堿度 |
10~22me/L |
<=20me/L |
pH 值 |
>=7 |
>=7 |
含油量 |
<=2mg/L |
<=2mg/L |
相對堿度 |
<0.2 |
<0.2 |
工作壓力 |
1.57MPa |
p<=1.57MPa |
溶解氧 |
<=0.05mg/L |
<=0.1mg/L |
溶解固形物 |
<3000mg/L |
<3500mg/L |
目前水質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:一些鍋爐至今沒有進行水處理或不能正確采用有效的水處理方法;水質監督管理制度不嚴;排污控制不當;水處理化驗人員技術水平較低,少數人員責任心不強。
為保證鍋爐給水和鍋水的各項指標符合相應標準規定,使鍋爐在運行中不結垢、不腐蝕、蒸汽品質符合要求,從而保證鍋爐安全、經濟運行,必須對鍋爐進行水處理。常用水處理方法有:鍋外軟化水沉淀法軟化和離子交換法軟化。具體選用時因爐、因水制宜,也可根據水源水質的總硬度與總堿度的關系選擇合適的處理方式。